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要求離婚、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經偵查機關首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請人過錯責任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引發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造成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不能提供相關訴訟證據、無法調查收集證據的案件;
4、可以由行政機關處理而無需訴訟;
5、案件和法律程序簡單,通常不需要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案件;
6.法律補救辦法已經用盡的案件;
7.申請人不提供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律援助的;
8、經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援助中心宣布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