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聯合文件將“經濟困難特殊案件”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其中,“經濟困難”的情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
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清。
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多次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費用”;
“特例”體現為“四條”,即:
* * *同壹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
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人民法院認為移送案件的起訴意見、證據材料存在問題,可能影響法院正確定罪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