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直轄市、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
它是國家設立的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為需要法律服務但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和法律規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但本人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員、未成年犯等)提供免費法律服務。).
擴展數據:
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目的是保護人權,維護司法公正和平衡。
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門設立)是律師除律師事務所以外的法律執業機構。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的區別在於:
前者享受國家工資,為法律援助對象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後者自食其力,為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不得辦理非援助案件,不得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錢物。
前者的註冊律師證稱為“律師工作證”,後者的註冊證稱為“律師執業證”。
此外,還有壹些社會組織和機構的法律援助中心,如大專院校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婦聯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律援助中心、工會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等。,以及社會福利機構舉辦的公益中心,也是免費的。
這些社會法律援助中心均接受司法局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導,社會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由非律師的法學學者、法律專家或其法律工作者組成。
法律援助條例的壹般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符合本條例條件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免費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依照律師協會章程,協助依照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國家鼓勵社會捐助法律援助活動。
第八條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