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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中法律的定義是什麽?

我學的法理學是張文顯主編的,它對法律的定義是這樣的:

根據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法律概念的闡釋,並吸收國內外法學研究的成果,我們可以將法律定義為: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和實施的,它反映了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的意誌,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旨在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系、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目標。

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馬克思主義法學中所說的法是指國家法,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將非國家主體創造或發展的規範體系排除在法的範圍之外。

附:

第壹,中國歷史上法律的措辭

根據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字典《說文解字》的考證,漢語中“法”的古體是“?”。"?刑亦平如水,從水;?,所以那些摸不到的直走,永遠不走。”這種解釋說明,第壹,古代的“法”和“刑”具有普遍性。第二,“平等如水,源於水”說明法律就是“公平”。第三,“?所以,摸不到直的人就去它那裏,從它那裏去,可見法律有“判斷是非”的意思。據說?是壹種神獸,其“性知識有罪?有罪就摸,無罪就不摸。"

在古代文獻中,“法”不僅與刑常見,也與“法”常見。在中國古代,“法”和“法”這兩個字都有常規、均勻分布、整齊劃壹的意思。“法”與“法”的組合,作為“法”的獨立復合詞,在古代文獻中偶有出現,但主要用於近代。晚清以來,“法”與“法”並用。

現代漢語中,“法”字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用法。廣義的“法”是指整個法律。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為了區分,學者們有時把廣義的法律稱為法律。

第二,西方歷史上法律的措辭

在西方語言中,帶有“法”和“法律”含義的詞語更為復雜。除了英文的“law”和中文的“Law”有對應關系之外,在歐洲大陸的主要民族語言中,廣義的法律和狹義的法律是用兩個不同的詞來表達的,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的droit和loi,德文的recht和gesetz,等等。特別值得註意的是,jus、droit和recht等詞不僅具有“法律”的含義,還具有權利、公平和正義的內涵。西方學者為了區分,不得不在這些詞前加上“客觀”或“主觀”的定語,所以稱之為“客觀規律”和“主觀規律”。

所謂“客觀法”,是指不顧個人主觀意誌和行為而客觀存在的抽象法律規範;所謂“主觀法”,是指屬於主體的、需要通過主體的活動來實現的法律權利。有些學者用“法是客觀的權利,權利是主觀的法”來解釋客觀法和主觀法。壹些學者將“法”與“法”二元化,使之成為對立的範疇。在他們看來,法律是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義原則和道德公理,而法律是指國家機關制定和頒布的具體行為規則。法是法的真或假的表現形式。這種二元結構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是獨特的。是對“自然法”(理想法、正義法、應然法)和“實在法”(現實法、國家法、實在法)這兩個對立概念的法哲學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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