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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的後果

侵權責任的法律後果是,如果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同時需要承擔壹定的民事責任,如停止侵害行為、賠償損失等。

侵權責任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1.侵權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要承擔行政責任;

3、構成犯罪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

2.排除障礙;

3.消除危險;

4.歸還財產;

5、退賠;

6.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表演;

8.損失賠償;

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1,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壹百六十七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二、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1,行為

這裏所謂的行為,是指侵害他人權利或合法利益的危害行為本身。沒有行為人的行為,就不存在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表達權利的相對人負有不侵害權利的壹般義務。侵權是違法的,因為它違反了法律義務。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違反法定義務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有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侵權行為,指的是不應該做的事情;作為侵權的不作為是指應該做而沒有做的事情。

2、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對他人財產或人身權益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民法典》采用了廣義上最廣義的損害概念,不僅包括現實中已經存在的不良後果,還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不良後果。

壹般來說,損害事實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必須具備以下特征:損害事實是侵害合法權益的結果;損害的事實是可以補救的;損害事實是可確定的等等。

3.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各種現象的原因與起因之間的關系。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系。

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侵害權益之間的因果關系,要考慮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範圍的因果關系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涉及責任成立後責任的形式和大小。

侵權法上因果關系的意義在於限制侵權責任,壹方面幫助受害人獲得救濟,另壹方面不會無限擴大責任範圍,限制行為自由。

4.故障

過錯是指行為人應受責備的主觀狀態。過錯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他人的權益,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本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侵害他人權益可能產生的後果,但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並且認為危害後果是可以避免的心理態度。

侵權行為是指侵權人實施了具有壹定損害後果,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行為。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以侵權人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首先是民事責任,其次是行政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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