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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依法對公司債務承擔什麽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屬於獨立法人,具有法人資格,以自己獨立的財產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僅對其出資承擔責任,對公司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存在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情況,這類法律規定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可以否認公司人格,要求股東承擔責任。壹般情況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設立公司時股東投入的註冊資本虛假的,或者公司被撤銷、註銷、關閉,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或者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 並由股東在虛假註冊資本、抽逃註冊資本、收受公司財產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是公司獨立財產的補充,應在出資範圍內。

如果出資人出資不到位,沒有達到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標準,但是取得了營業執照,那麽相對債權人起訴公司糾紛,出資人是否承擔無限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法人人格得到普遍認可。公司以其財產先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不能承擔的,由公司股東在未支付範圍內承擔。事實上,股東承擔著資本充實的義務。公司停業或者清算時,投資人未清償其所認繳的出資或者股份,公司債權債務未清理完畢,公司被註銷。實際上這已經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失,所以應該允許債權人直接向股東追索。關於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僅規定了行政或刑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其民事責任,也應按上述原則追究股東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實際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且該企業的營業執照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的,可以否認其法人資格。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沒有被撤銷或倒閉,就可以被否定法人資格。公司尚未註銷,作為清算主體的股東不履行清算責任時,公司的法人資格被否定,股東應當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在上述情況下,關於要求法院判決股東承擔清算責任,已經有了相應的司法解釋。關鍵是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時是否應該承擔無限責任。這方面主要有兩種說法:壹種是無限責任,即對企業所有債務進行全額賠償;二是有限責任,即在其出資額的限度內只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或者在其無限清算責任造成的損失範圍內進行賠償。股東以法人名義進行欺詐或違法行為,如為逃避債務而抽逃、轉移或藏匿公司財產,明顯違反公序良俗,應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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