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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可以協商嗎?

壹、違約責任能否協商解決?

簽訂合同是壹種自願行為。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可以在簽訂合同時約定協商處理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和示範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二、合同違約的類型

1,全部違約

根本不履行是指當事人根本沒有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

2.預期違約

(1)預期拒絕履行:是指壹方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以言語或行動向另壹方表示將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預期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有客觀事實表明或者壹方當事人發現另壹方當事人不能履行當時的合同義務。

3.遲延履行

指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尚未履行的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合同履行期限未定,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可以履行債務而不履行。

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和遲延履行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4.不適當的表現

指履約質量不符合合同或法律規定的違約行為。

5.其他違約行為。

通過以上分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所以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通過協商解決違約責任。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去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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