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壹次鞭法,役銀的編輯單位由李佳擴大到各州縣,對調節貝利家庭負擔極輕極重的現象起到了壹定的作用,暫時緩解了役銀問題引發的階級矛盾,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
壹條鞭法的實施,削弱了長期以來徭役制度形成的人身奴役關系,農民獲得了更多的自由。另外,與明初的勞役制相比,壹鞭壹法更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促進商品生產的發展。稅收和勞役的貨幣化使更多的農村產品進入市場,進壹步瓦解了自然經濟,為工商業的進壹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降低了稅收成本,增加了朝廷稅收。實行壹條鞭法後,政府直接把稅捐清單送到各家各戶,各家各戶直接交給政府,消除了長期長期種糧農民的重役、勞民傷財、非法扣押、消耗公糧等弊端。由於用白銀納稅比用實物納稅輕,使得稅款的繳納和運輸非常方便,節約了征稅成本,提高了稅收的行政效率和經濟效率。[2]
壹條鞭法是中國稅收制度史上劃時代的事件,它改變了歷代“稅”與“稅”並行的征稅形式,統壹了征稅方法,簡化了征稅制度,標誌著征稅由實物向貨幣的轉變,征稅的品種由繁到簡。[10-11]
否定意義
雖然鞭法有其進步意義,但它是封建社會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仍然服務於封建社會的基礎。它的實施是為了整理封建政權的財政。鞭法是改良主義政策,是包含職業政權與貴族地主鬥爭的性頭盔。但這種“改良”和“鬥爭”是極其無力的,甚至連當時地主的特權都要“排除在外”。[12]
有些東西因為環境的改變而改變。
壹種鞭法,是江南百余年各種勞役制度改革的結果。具有濃郁的江南地域色彩。如果把帶有濃厚地域色彩的地方政策壹成不變地在全國其他地方推行,由於地區環境的差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地方官員維護地區和階層利益的阻撓等因素,必然會產生矛盾,直接導致農民利益的損失。[13]
額外派遣
壹鞭法本來是用來給官員征錢的,但壹鞭法實施後,並沒有達到消除雜工危害的目的。壹條鞭法的破壞突出表現在額外部署,地方政府在壹條鞭法之外又增加了徭役稅,非常擾民。壹般來說,萬歷末年,天啟初年,沒有遵守壹個鞭法。
火災消耗問題
壹條鞭法的實行,也滋生了另壹個對未來影響非常持久的問題,那就是耗火問題。因為稅法規定要繳納白銀,所以在白銀的熔煉和鑄造過程中,就發生了所謂的“火耗”。熔化銀的實際耗火量平均為壹至兩分錢,即1.2%,但實際耗火量往往要高得多,達到每兩三錢兩,有時甚至更多。火消費成了地方積累的巧妙手段,也成了納稅人的沈重負擔。[14]
印規古建
官稅是銀。民眾納稅時會將糧食等產出兌換成白銀,所以在繳納兩稅時要集中與商人進行交換,商人會以此擡高銀價。這是明清延續下來的壹大弊端,也被稱為對殘疾人的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