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捐贈收入,是指企業從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接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捐贈收入應當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壹般情況下,國有企業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必須按照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占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的,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擴展數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和債務豁免。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的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及相關權益。
第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確定。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所得,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代理、醫療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等勞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第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說的財產轉讓所得,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第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因股權投資從被投資單位取得的所得。
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被投資單位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實現。
參考:法律法規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