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匕首:有柄、有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角刮刀:有三個刀片的加工工具。
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體展開或彈出後,可由手柄內的彈簧或插銷固定並自鎖。
4.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和三刃尖刀:各種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刃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單刃、雙刃和多刃刀..
5.其他單刃、雙刃和多刃工具,頂角大於60度,刃長大於220毫米..
二、各種未經切割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於2.5 mm的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範疇。
三、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佩刀等刀具,管制範圍標準由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擴展數據:
管制刀具根據管制刀具的認定標準,是指匕首、三角刀、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角尖刀。根據公安部發布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至第七條,管制刀具的佩戴範圍、生產、購買和銷售都有法律程序。
1.匕首不僅被解放軍和人民警察用作武器和警用裝備,還被職業獵人和在地質勘探領域使用。
業人員必須持有的,必須由縣級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持有佩帶;三角刮刀僅供加工人員使用,不得帶出工作場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工具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管制刀具的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數量)應送當地縣、市公安局備案。
3.出售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雙方應建立登記制度,以備公安局查驗。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控制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