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法官、檢察官、公證員、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壹次,壹般在9月份。原名律師資格考試,自2002年起,吸收檢察官考試和法官考試的內部職業資格考試,改為國家統壹司法考試。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和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根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考資格地點的意見》(四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轄自治縣(旗), 自治區、直轄市,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 中部六省落實西部大開發相關政策的縣(市、區)(不屬於國家或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西藏除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將報名資格條件放寬至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專科學歷。本保單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天。
2009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補充是允許大三大四學生參加考試,但必須是普通高校,也就是統招的學生。簡而言之,允許普通高校考生在大學三年級報名,大四上學期參加考試。)持有香港、澳門、臺灣省或者外國高等院校畢業(學位)證書的人員,其畢業(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