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訴訟有什麽區別?
1.兩者的爭議處理機構不同。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員會受理,其監督機構為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壹旦合同雙方同意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再去法院進壹步訴訟。
3.仲裁應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而訴訟應獨立於對方的意誌。
4.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而法院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序不同。仲裁是終局的。申請撤銷時,法院壹般不進行實體審查。如果程序上有明顯錯誤,可以撤銷。如果訴訟不服壹審,還可以上訴,不服二審,兩年內可以申請再審。
6.仲裁庭壹般不公開審理案件,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實行公開審理的原則。
二、仲裁程序是什麽?
1,已接受
仲裁程序始於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其附件。
2.組織法院
各方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就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員的選定達成協議。當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就仲裁庭的組成達成協議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應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成通知書。
3.裁決;裁定
仲裁庭對爭議事實調查清楚並宣布結案後,應當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根據多數仲裁員的評議意見作出裁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應當根據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請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作出裁決。
(2)收到裁決書後30天內,當事人有權向仲裁庭申請更正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遺漏。
綜上所述,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手段,在管轄、受案範圍、處理程序、裁決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差異。仲裁的受案範圍比訴訟小,仲裁的訴訟時效較短,壹般為壹年,而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在法律效力上,訴訟強於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