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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當庭反駁了原告證據的法律語言。

第壹,證據材料。原告提出的證明相關事實的證據。被告可以否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具體如下:我們不認可原告提交的工資單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因為...

第二,投訴意見。原告根據證據材料獲取了案件事實,如利用工資單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被告反駁,具體是:我們不接受原告關於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因為...

第三,訴訟請求。也就是投訴的索賠部分。被告的反駁可以從事實和法律兩方面予以否定,具體如下:我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從事實上看沒有加班的事實,從法律上看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仲裁限制。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可以用兩種不同的方式反駁原告的主張或證據:反證和新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根據該條規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即誰提出事實主張。

方承擔提供證據證明事實真實性的責任。當原告的證據不真實或者不充分時,被告可以提供證據反駁原告陳述的事實或者支持自己的事實主張。

同時,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也有責任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被告在應訴和答辯過程中,可以承認、否認、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起反訴。因此,被告對原告事實主張的否認、反駁或反訴,應建立在提出壹定事實或有效證據的基礎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相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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