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和紀實攝影師是社會變遷的見證者和記錄者。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47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鼓勵和幫助從事教育、科學、技術、寫作和藝術工作的公民進行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勞動。”憲法為攝影師自由創作攝影作品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據。記者有權采訪與公共關系和社會有直接、明顯利益關系的事件,攝影師的攝影權利受法律保護。同樣,除了攝影師,中國公民也有權利拿起相機,自由創作攝影作品。但攝影師在創作時也必須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在壹些場合,他們不能從事攝影活動,在另壹些場合,他們必須獲得批準。在拍攝壹些涉及國家政治、軍事題材的作品時,必須事先請示相關主管部門,得到批準後才能拍攝。拍攝完成後,作品經過審核即可發表。另外,攝影師在這個人們越來越重視人權的社會,攝影師不允許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拍攝他人的隱私,醜化他人的形象。攝影作品中體現出來的攝影師的職業道德在這個時候再次受到挑戰。壹個攝影師該拍什麽,不該拍什麽,怎麽拍,照片以什麽形式發布,會對讀者和攝影師產生什麽影響,如何在滿足知情權的同時,尊重拍攝對象的隱私和肖像權。攝影師在拍攝時不應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和財產權,還應自覺遵守道德規範,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之間的社會風俗和生活方式、習慣。我國新聞攝影師的職業道德首先與社會影響力掛鉤,攝影師在拍攝時首先考慮社會責任。出於職業素質的要求,他們可以享有比普通大眾更多的接近事件的權利,但也意味著他們要有更強的責任感,保證他記錄的事實絕對真實,具有新聞價值,絕對不能捏造假新聞。新聞攝影記者不僅要有敏銳的“新聞眼”,更要有熱愛的“平常心”,才能拍攝出有價值、有影響力的新聞作品。在面對社會問題時,能夠把最真實、最有啟發性的事件展現在人們面前,這是新時代對新聞攝影記者的新要求。面對災難性事件和弱勢群體,攝影者應該更加關註這些事件中的被攝主體,兼顧法律和倫理的規範和要求,最大限度地尊重公眾獲取信息的權利和被攝主體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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