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2017銀行職業資格法律法規重點分析:表外資產業務

2017銀行職業資格法律法規重點分析:表外資產業務

資產負債表外資產業務

(1)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的票據。向開戶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核承兌後,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它是基於真實的商品交易。

(2)保函和備用信用證

1.銀行擔保業務

(1)定義。

銀行保函是指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書面付款保證承諾。銀行將根據受益人根據擔保條款提交的書面索賠履行擔保付款或賠償責任。

(2)分類。

融資擔保主要包括:貸款擔保、授信額度擔保、安全擔保、融資租賃擔保和延期付款擔保。

非融資擔保主要包括: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履約擔保、關稅擔保、即期付款擔保和經營租賃擔保。

2.備用信用證業務

備用信用證是由開證行應借款人的要求而開立的,以貸款人為受益人的特殊信用證,以保證在借款人不能及時履行義務或破產時,開證行將本息及時支付給受益人。備用信用證分為可撤銷備用信用證和不可撤銷備用信用證。

(3)承諾業務和資信證明

1.承諾業務

承諾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根據預先約定的條件,承諾在未來某壹日期向客戶提供約定的信貸業務,包括貸款承諾。貸款承諾分為項目貸款承諾、客戶信用額度和票據發行額度及信用憑證。

項目貸款承諾書主要是在為客戶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表明銀行同意貸款支持項目建設的文件。

客戶信用額度是銀行確定的在壹定時期內向某壹客戶提供短期信用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標。銀行壹般都要和客戶簽訂信貸協議。

票據發行便利是壹種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中期循環票據發行和融資承諾。根據協議,承諾承銷借款人未能按時賣出的所有票據的銀行,或承擔提供備用信貸的責任,從而保證發行人獲得資金的連續性。

2.信用認證業務

資信證明本質上屬於壹種承諾業務。資信證明是在項目投標人資格預審階段,應投標人、投標人或項目業主的要求,為證明投標人中標後能在承諾的銀行獲得項目壹定額度的信貸支持而出具的信用文件。信用證明取決於銀行承諾的性質。可分為有條件信用憑證和無條件信用憑證。

備考小貼士

備用信用證與壹般信用證的區別在於,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只有在借款人違約時,備用信用證才往往被保留,不被使用;壹般來說,信用證的開證行承擔第壹付款責任,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就必須履行。

  • 上一篇: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寫起訴狀嗎?
  • 下一篇:2019北京雁棲湖冰雪娛樂嘉年華懷柔冰雪季時間地點交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