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武裝力量動員是將軍隊和其他武裝組織由平時體制改為戰時體制;國民經濟動員就是把和平時期的國民經濟轉入戰時軌道。
人民防空動員是采取各種防護措施,防止敵人空襲,保護居民、經濟設施和其他重要目標;政治動員是圍繞戰爭的實施,對全體軍民進行的宣傳、教育和政治鼓動。
國防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安全保障。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加強邊防、海防、防空等重大安全領域的國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國防動員體系,實現國防現代化。
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
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統壹、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受到威脅的時候,國家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實行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第四十八條國家將國防動員準備納入國家發展總體規劃和計劃,完善國防動員體系,增強國防動員潛力,提高國防動員能力。
第五十條國防動員領導機構、中央國家機關和中央軍委機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國防動員的準備和實施。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和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必須依法做好國防動員準備工作;國家發布動員令後,必須完成規定的國防動員任務。
第五十壹條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可以依法對組織和個人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場所和其他財產實行征收和征用。
對因征收、征用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擴展數據:
動員按規模分為總動員和地方動員;動員可分為公開動員和秘密動員;動員根據時機分為前期動員和持續動員。動員準備主要在平時進行。
決定實施動員的權力屬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通常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發布動員令。
動員是壹個戰略問題,涉及國家的軍事、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外交等各個領域,關系到國家安全,對戰爭的進程和結局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隨著科學技術、武器裝備的不斷發展,戰爭的規模和消耗越來越大,動員也在發展,主要表現在動員範圍擴大、動員速度加快、動員數量增加、動員準備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