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3日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中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可以知道,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自由融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民間借貸逾期利率如何約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具體的逾期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的四倍。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壹)貸款人主張借款人應當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可以相互融資的行為。
民間借貸由來已久,從古至今都有,只是當時可能還不叫民間借貸。如今,民間借貸在中國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畢竟向銀行申請貸款比較保險,但是手續復雜,條件嚴格。所以很多人在無法申請銀行貸款的情況下,會選擇申請民間借貸。對此,我國做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與借款人結清前期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期貸款本金,並補發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不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的四倍,則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收的利息不得作為以後的貸款本金。
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照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的市場牌價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