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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鑒定的第壹個結論是輕傷,對方復議為輕微傷。現在我請求重新鑒定。

人身傷害的鑒定通常比較復雜,涉及因素較多,隨著時間的變化會逐漸變輕,也可能因新的因素造成新的傷害。侵權人是否對新傷負責,其實是壹個因果關系認定的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判斷。重新鑒定的時候,還是會有各種變化。此外,關於侵權責任的範圍也存在爭議。

法律分析

法律因果關系的實質是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如學者所言,要“劃清被告應負責的損害與被告不應負責的損害之間的界限”。

對於法律因果關系,有最近原因說、最近行為人說、區分原因與條件說、重要因素檢驗說、公平歸因說、規則體系說、直接後果說和合理預見說;而對於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間的因果關系,有條件說、比例說和法律說。加害人必須滿足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檢驗。舉個極端的例子。比如,如果傷者自行加深傷口使對方在輕傷後受到更嚴厲的處罰,即使鑒定結果為輕傷,加害人也無需為此負責。所以,問題中的“重新認定”並非沒有意義,但似乎並沒有涉及到問題的根源。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更微妙的策略是證明第壹次鑒定是正確的,這樣對方就需要承擔完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七條司法鑒定人應當實時記錄鑒定過程,並簽名。可以通過做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進行記錄。記錄應詳細說明主要的鑒定方法和過程、檢驗、檢查和試驗結果,以及使用的儀器和設備。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字資料、視聽資料等。應存入鑒定檔案。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壹)原司法鑒定人不具備從事委托鑒定事項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有必要重新鑒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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