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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社會的關系

法律以社會為基礎。

法律是社會的產物。

社會的性質決定法律的性質,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最終決定法律的性質。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壹性質或歷史形態的社會,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法律的內容、特點和表現形式也往往不同。中國目前正處於社會急劇變革的時期,這種巨大的變革必然帶來對新的法律制度的巨大需求。

然而,法律和上層建築的其他組成部分壹樣,不僅消極地反映社會,而且對社會有強烈的反作用。它要麽促進社會發展,要麽阻礙社會發展。

社會是法律的基礎;如果相反,法律是社會的基礎,那麽,從本質上來說,它可能會迫使社會接受那些已經被這個社會的生活條件和物質生產本身所否定的法律,把法律當作永恒的東西。

新的法律不可能在舊社會的基礎上產生,舊的法律也不可能在新社會的基礎上長期生存和延續。

舊的法律是從舊的社會關系中產生的,它必然隨著生活條件的變化而變化,也必然隨著舊的社會關系而消亡。因此,舊法不能成為新社會發展的基礎。如果保留屬於前壹個社會時代的、由已經消失或正在消失的社會利益代表創造的法律,這樣的法律肯定會與新社會的利益發生沖突,從而導致國家權力的濫用,迫使多數人的利益服從少數人的利益。

法律是社會經濟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出現是法的起源和經濟根源。社會經濟的發展導致了階級的產生,這也是法律產生的根本原因。

社會的性質決定法律的性質,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最終決定法律的性質。馬克思說:“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它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給定的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需求的表達,而不是單個人的肆意橫行。"

擴展數據:

法律和社會有著相同的利益:

社會共同利益是所有社會成員以社會的名義提出的共同需求以及實現這些需求的手段和措施。每個社會都有壹定的社會利益。每壹類法律都維護著壹定的社會利益,通過法律維護和實現社會利益的程度和方式與法律的階級性密切相關。

法律保護的是社會的利益,是對整個社會有益的,能夠滿足所有社會成員的需要。但是這個社會總是由某個階級主導的,所以法律維護某個社會的利益和統治階級的利益是根本壹致的。同時,這種保護社會利益的法律規範也是整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也受制於整個法律體系的規律性和使命。所以這部分規範也是有階級導向的。

法律通過規定社會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確認和維護壹定的社會利益,調節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關系,積極預防和懲治侵害社會利益的違法行為。在社會主義社會,廣大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壹致的,社會利益的範圍大大擴大,社會主義法律對社會利益的承認和保護也在擴大。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律和社會利益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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