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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旅費需要繳稅嗎?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經費的,按照有關規定,對法律援助誌願者的辦案補助,包括差旅費、交通通訊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是免稅的。

財政部、司法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補助地方法律援助案件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法律援助辦案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法律援助辦案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根據財政部《中央對地方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專項資金是為貫徹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幫助經濟不發達地區解決法律援助經費困難,促進不同地區法律援助工作協調發展,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的補助地方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專項資金。

根據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等九部門《關於貫徹實施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訴訟困難群眾困難的意見》,各級政府要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省級財政要設立法律援助專項資金,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廣泛開辟政府財政撥款以外的法律援助融資渠道,充分利用各種力量解決法律援助辦案所需經費。

第三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專項資金投入國家和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以及其他財政保障能力較低的困難縣(市、區)的法律援助機構(含未單獨設立法律援助機構並承擔法律援助任務的縣、市、區司法局,下同)。

第四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壹)向接受辦案安排的律師、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和法律援助誌願者支付辦案補貼,包括差旅費、交通通訊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

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辦案補貼標準。

(二)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費用;

(三)敗訴後受案人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的鑒定費和仲裁費。

第五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專項經費的分配

(壹)法律援助案件專項資金分配的原則是:公開、公平、透明;保貧困、保基層、保基本,體現了政府責任與財政支付能力之間的協調與平衡。

(二)法律援助案件專項資金分配采用“因素計算法”,即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選取貧困人口數量、財政狀況、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等客觀因素,在量化的基礎上, 根據各因素對資金需求的影響程度和財務管理的要求確定各因素的權重和差異系數,通過公式計算確定各地補助的法律援助案件專項資金數額。

(三)貧困人口數以上年全國各地貧困人口數為基礎;財務狀況基於人均可用財務指標,並適當參考其他財務指標;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以上壹年度實際完成的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為準;其他因素主要考慮法律援助案件專項經費的管理和各級財政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安排。

計算專項資金的因素及其權重可根據情況變化適當調整。

(4)省級財政部門在分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專項經費時,也要堅持鼓勵案件數量多的地區,安排更多辦案經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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