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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財產的期限

法院查封財產的最長期限是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不動產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作為不動產的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存款(賬戶)的最長期限可以是壹年,查封動產的最長期限可以是兩年,凍結其他財產(如不動產、股權)的最長期限可以是三年。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壹般執行六個月。受理期限為7個工作日。

法院查封房地產的法律程序: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隨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應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分以下不同情況辦理查封手續:

(1)查封標的物已有房產證的,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二)查封的標的物為預售商品房的,應當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預售商品房交易表或者房地產明細表;

(3)如果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應先去國土房管局檔案室查詢該土地的權屬情況,並提交查詢的書面結果。

財產被查封後,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查封期限的,最多可以續封三年。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銀行存款,續保期限不超過壹年,如果是動產,不超過兩年,如果是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不超過三年。法院執行程序:

(1)審核備案。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和有關法律文書後,應當審查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

(二)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決定強制執行義務人時,應當先通知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予以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填寫行政執法證;確定實施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的,應當書面通知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4)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依據;執行完畢後,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運用國家強制力,明確執行的具體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拍賣評估需要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勘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和協助義務人予以配合。被執行人或者協助義務人拒絕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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