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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立案怎麽辦?

法律分析:法院壹般需要在當事人提起訴訟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案件拖延,可以問清楚原因,要求法院在規定期限內立案。如果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如果對裁定不滿意,可以上訴。

法院立案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起訴狀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二是人民法院審查立案時,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主張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並記錄補充證據通知書。收到投訴的時間從當事人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計算。

三、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及有關證據後,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自訴人出具回執。回執應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副本、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副本必須與原件核對無誤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要簽名或者蓋章,收條歸檔。立案前未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撤回起訴的,應當退回起訴材料,由當事人簽名。

四、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5.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制作,報院長或者院長審批,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和駁回的裁定,除提交院長或者庭長審批外,應當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六、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填寫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決定立案。其中,案情復雜、類型新穎的案件,應當報審判長批準,審判長批準。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批準或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七、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並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案件當事人的姓名和案由輸入電腦。

八、立案法院決定立案後,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相關法院審理,並辦理移送手續,註明移送日期。經審查受理或登記的日期為申請日。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和移交日期輸入計算機。

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報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後,應當及時填寫受案卡,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統壹立案編號。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法院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訴訟,應當移送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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