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到法院傳票不去會怎麽樣?
1.接到法院傳票拒不前往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如果是必須出庭的當事人,經傳喚仍無故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
(2)不需要出庭的,經傳喚,原告無故不到庭的,法院將駁回起訴;如果是被告的,法院會缺席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百四十七條。
二、法院傳票無法送達怎麽辦?
(1)法院傳票是指由原告準備並由法院發出的法律文件,用以通知被告其被起訴的信息。法院傳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的,要求被傳喚人在指定地點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或者在指定時間進行其他訴訟活動的書面文件。
(二)法院傳票無法送達的,可以留置和公告方式送達。
(三)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將訴訟文書依法置於受送達人住所,在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產生送達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四)公告的送達。可以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只能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的情況下使用。公告送達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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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四十八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傳喚當事人、證人,送達訴訟文書,采用簡易方式審理,但是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第二百零七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