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壹)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行為不受非法幹涉為內容的人格權,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決定自己身體行為的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障。沒有身體自由,他們將失去從事所有正常活動的可能性。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不受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嚴重剝奪。本罪的客體是任何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自然人。人身自由權作為壹種人格權,是民事權利體系之壹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權利的享有以公民權利能力為基礎。每壹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都依法享有包括人身自由權在內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權利。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超過24小時;
非法拘禁他人2.3次以上,或者壹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有上述情形之壹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
6.司法人員非法拘留明知自己無罪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拘禁他人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如何定罪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號)。
為正確適用刑法,對非法拘禁他人以獲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如何定罪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劫持、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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