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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水費應該起訴哪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章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合同

第壹百七十六條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第壹百七十七條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方式、供電質量、供電時間、用電量和土地。

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結算方式、供電設施維護責任等。

第壹百七十八條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

約定不明確的,以供電設施產權邊界為履行地。

第壹百七十九條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協議安全供電。供電

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協議安全供電,給電力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失。

損害賠償責任。

第壹百八十條因供電人計劃檢修供電設施、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

因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通知用戶。沒有事先通知

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壹百八十壹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停電時,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修復。

未及時修復,給電力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壹百八十二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繳納電費。使用

供電人逾期不繳納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在被催促後,電力用戶在合理的時間內仍然失敗

繳納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暫停供電。

第壹百八十三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電力用戶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給供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付責任。

第壹百八十四條供水、供氣、供熱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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