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開庭傳票和開庭時間有什麽規定嗎?

開庭傳票和開庭時間有什麽規定嗎?

壹般會在收到傳票後三到五天開庭,但具體開庭時間以傳票上的備註為準。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雖然法律規定開庭三天前以傳票方式通知當事人,但在很多情況下,法官往往會在開庭時間已定的情況下,電話通知當事人來法院領取傳票。當然,也有法官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郵寄方式送達當事人,應當保證當事人在開庭三天前收到開庭傳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 上一篇:法律的四個顯著特征是什麽?
  • 下一篇:2020年廣西KTV公共場所重新開業有什麽要求?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