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終結:
(壹)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三)離婚案件壹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當事人壹方死亡的。
第壹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書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第壹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可以對已經查明的部分事實作出判決。第壹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壹)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第壹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上訴期屆滿不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