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有兩個標準:
第壹,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二,為了更好的利用專有部分,增加專有部分的舒適度和安全性,不損害小區其他業主的利益。
業主應合理利用與其密切相關的外墻,也應遵守市政管理的規定,同時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得侵害相鄰業主的權益。當然,對於小區獨棟別墅來說,外墻屬於獨棟別墅的業主。
什麽是《物權法》?
簡單來說就是物的權利。這裏的東西主要是指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不動產,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礦藏、河流和土地附著物。不動產的概念,如果定義的話,就是土地和土地附著物。這裏的土地是壹個很大的概念。我前面提到的土地、森林和礦藏都埋在地下。這些都是大土地的概念。土地附著物包括,例如,居民住宅、學校、醫院、工廠、體育場、公園等。這個土地附屬物,講的是離不開土地,建在土地上的東西。因此,房屋、建築、墳墓等。都屬於陸地附著物。動產的概念是關於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還有房地產以外的東西。界定動產首先要明確什麽是不動產,什麽是不動產。簡單來說就是土地和土地附著物。明確壹點,除了不動產,我們能看到的東西都屬於動產。
因此,從物權法的調整範圍,尤其是物的概念來看,其內容非常豐富,可以說是包羅萬象。物權法的制定具有很強的政治性、政策性和專業性。說到它的政治性,我想說,物權法不僅關系到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而且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為什麽?無論是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都和我剛才說的不動產、動產有很大關系。特別是企業的生產經營,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都是我們物權法的調整對象,都與物權法中的物權,物權法中的這個東西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