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法律效力:經法院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代替原訴訟判決或裁定,成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書。
2.具有強制執行性:當事人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不履行調解協議中承諾的義務,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對違約方進行強制執行。
3.它是終局的:當事人通過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後,如果雙方已經簽署調解協議並履行,此時協議已經生效,則不能再次提起訴訟解決所涉及的問題。
4.保密:法院應對調解過程和調解協議內容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隱私。
法院調解所需的信息是:
1.訴訟材料:包括原告起訴狀、被告答辯狀、證據文書等訴訟材料,以及法院審理過程的記錄和取證筆錄等相關材料。
2.當事人信息: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
3.爭議焦點:要明確爭議的焦點,即雙方在事實、證據、法律適用上的分歧。
4.調解方案:需要提出調解方案,包括各種可能的解決方案和相關條件,雙方是否同意調解。
5.其他相關材料:涉及財產或合同糾紛的,需提供相關財產證明或合同文件。
法院調解的重要性包括:
1,降低訴訟成本。與訴訟程序相比,調解程序簡單快捷,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成本。
2.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法院調解不僅可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還可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減少社會矛盾糾紛的發生。
3.提升司法公信力。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既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能提高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4.提高法律意識。法院調解既是壹種糾紛解決方式,也是壹種法制宣傳教育方式,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
5.促進司法效率。法院調解可以減輕法院的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緩解司法資源的短缺。
綜上所述,法院調解在化解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增強司法公信力、促進法律意識、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2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雙方同意後,可以進行調解。
第143條
適用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和公開提醒的案件,確認婚姻等身份關系的案件,以及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其他案件,不予調解。
第144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