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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

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行業規範,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便利。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根據上述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兩種情形:壹是所謀取的利益違法或者不符合政策規定,即內容不當,如意圖獲取法律禁止的利益;第二,雖然利益本身是正當的,但行為人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幫助其獲取利益,即手段不正當,也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同時,司法解釋進壹步指出,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活動中,違反公平、公正原則,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論處,依照有關規定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受賄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懲治賄賂罪的規定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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