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
3.聽取被征地農民的意見;
4.制定和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5.實施計劃。
村民宅基地的申請流程如下:
1,應用。申請人應當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每季度集中審核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並張榜公布。自張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2.現場調查。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對建設用地和建設用地的申請條件進行審查,並制作勘查記錄和審查意見;
3.填寫申請表。初審合格後,國土資源所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設申請表》;
4.村委會審核。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核簽字,證明申請人原住宅用地及家庭成員現居住狀況的,由負責人簽字,加蓋村委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回顧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當場確定規劃用地範圍,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6.認可。縣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7、放樣。由國土資源牽頭,鄉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準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現場進行放樣,劃定範圍,填寫放樣記錄卡,參加放樣人員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土地申請人可以開始施工;
8.驗收和認證。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房屋產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
總結後,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獲得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民的意見;制定和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計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壹款、第二款。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