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博士生壹般不超過35歲,碩士生壹般不超過27歲。
2、其中,教育、醫療衛生系統引進研究生年齡壹般不超過30歲。
申請材料
壹、申請人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需通過其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提交積分落戶申請。
2.申請人應在用人單位使用北京市“法人壹證通”數字證書在系統中註冊後,登錄系統填寫個人積分指標信息,用人單位在系統中驗證後提交。在申報階段,可以修改提交的積分指標信息。
3.合法穩定住所指標中,需要證明夫妻關系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納稅指標中,需要證明企業納稅情況的,提交申請人在本市投資企業的納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人員,應在落戶階段向區指定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系統打印的積分落戶申請表和人員調動登記表;
2.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和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3.未成年子女需要隨遷的,提交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和計劃生育政策證明。
申報條件
1.持有本市居住證:應為北京市公安局核發的北京市居住證,且應在積分落戶申請開始時的上壹年度65438+2月31之前申請。
2.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截至開始申請積分落戶的上壹年度65438+2月31,壹般應男性60周歲以下,女性職工50周歲以下,女性幹部(管理崗位)55周歲以下,用人單位正常為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退休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3.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截至開始申請積分落戶的上壹年度6月5438+2月31日,申請人應在京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滿7年(累計繳費記錄不超過5個月),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類保險的繳納應符合北京市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實際繳費記錄應在積分落戶申請開始時的上壹年度65438+2月31之前形成,且繳費狀態正常。
4.無犯罪記錄證明:無犯罪記錄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或住所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擴展內容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畢業生可直接辦理引進手續,不占引進指標:
(1)父母為北京邊民,直系親屬需在本市照顧的畢業生;
(2)父母為北京知青,直系親屬需在本市照顧的畢業生;
(三)在校期間,父母雙方均已調入北京並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法律依據
北京市引進人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建立優秀人才引進“綠色通道”。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來京工作可快速辦理引進手續:
(1)中關村“萬人計劃”、“創新計劃”、“高密度工程”入選人員;
(二)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二等獎及以上的主要獲得者,市科學技術獎壹等獎及以上的主要獲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