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9月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明確規定,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病程記錄等主觀病歷不能復印。
只能復制客觀的病歷。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病歷管理規定》)實施後,患者可以向醫療機構申請復印病歷,包括:住院記錄(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實驗室檢查(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材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門診(急診)病歷中的手術和麻醉記錄。
根據《病歷規範》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科室(醫務處)或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包括“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在內的主觀病歷。
有些家屬要求醫院在病人死亡後立即提供病歷進行復印,這實際上是違背病歷規定的。因為根據相關規定,急診搶救後6小時內允許醫生補記病歷,而普通住院患者入院記錄可在24小時內補記,首診記錄可在8小時內補記。
測試結果應在24小時內歸檔。
《病歷條例》中的許多條款規範了醫生和醫院的行為,對保護患者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比如《病歷規範》第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在檢查結果出具後24小時內,將急診診斷患者的化驗單(檢查報告)和醫學影像檢查資料歸檔於急診診斷病歷中。”
醫療機構管理規定的病歷至少保存15年。記者從廣州各大醫院了解到,各大醫院開始把過去的病歷掃描成膠片,做成微電影,可以保存上百年。
哪些人可以申請復印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的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三)保險機構。
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壹)申請人是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是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申請人與患者之間代理關系的合法證明;
(三)申請人是已故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申請人是已故患者近親屬的法律證明;(四)申請人是已故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已故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已故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合法證明、申請人與已故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合法證明;
(五)投保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合法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合法證明材料。除非合同或法律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