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法庭審理程序如下:
1.審前準備: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
2.法庭審判;
3.判決與送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當庭宣判,但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除外。
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結婚時間短、財產糾紛少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支付時間和金額有爭議的只是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變更收養、撫養關系,雙方爭議不大的;
4.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金額較小的債務案件;
5.繼承範圍和繼承人明確、訴訟繼承金額較小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較小的損害賠償案件;
7.其他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訴訟金額較小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壹條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
第壹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傳喚當事人、證人,送達訴訟文書,采用簡易方式審理,但是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第壹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