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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需要準備什麽?

我國人民法院在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包括:送達起訴書;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征求意見;送達日期和地點等。

開庭前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最遲在開庭10日前向被告人送達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決定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並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開庭後多久?

關於法院的判決,需要具體分析。比如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壹般會在立案之日起三至六個月內審結。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壹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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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開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第137條審前準備

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上述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應當由書記員寫成書面材料,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分別簽名,附卷保存。

庭審前的這些準備對法庭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庭需要做好這些基礎工作,才能保證庭審後的庭審能夠順利進行。法院也在準備工作就緒後正式開始了審判工作,壹系列準備工作將立即給予案卷。庭審結束後,訴訟各方都需要嚴格遵守庭審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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