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可以分為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地位等同於原告。如果訴訟敗訴,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如果被告敗訴,就要承擔責任。
敗訴,顧名思義,先要訴訟,然後才能談什麽是敗訴。訴訟的本質特征基本壹致: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在糾紛當事人的參與下,解決社會糾紛的機制。在我國現行的訴訟制度中,有三種訴諸訴訟解決糾紛的形式,即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敗訴,本質上是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民事權利糾紛的結果。訴訟結果是指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通過行使民事審判權和適用相關法律,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肯定或否定。從這個意義上說,裁判文書中的訴訟結果有三種形式: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敗訴是相對意義上的,即爭議解決的結果是成功還是失敗,是部分失敗還是完全失敗,相對於民事爭議當事人的請求而言。這裏還要提到的是,相對意義可以從三種情況來理解:糾紛解決結果與民事糾紛當事人所請求的實體權益的比較,糾紛解決結果與各自實際應受保護的民事權益的比較,民事糾紛雙方的比較(即原告勝訴,實際上被告敗訴,原告敗訴,即被告勝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而未提起訴訟,或者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損害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