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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訴法院的亂象

法院不當行為可以向法院所在地的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或舉報,也可以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或舉報。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審判不公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作出判決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判決生效後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判決不公,涉嫌審判法官個人犯罪的,可向當地紀委或人民檢察院舉報。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多種法律效力,包括對人的約束力、確定性和執行性。判決對人是有約束力的,即判決具有確認主體應該或不應該是某種行為的效力。這種效果包括對當事人、人民法院和社會的效果。判決壹旦生效,具有普遍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隨意更改,社會應該尊重。判決的確定性事實上意味著判決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法律結論,當事人可以不再爭辯。判決的確定性可分為形式的確定性和實質的確定性,又稱形式和實質既判力。前者是指判決壹旦生效,當事人不得就這壹法律事實提起訴訟或上訴。後者意味著判決所確定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是不可爭議或改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枉法裁判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判決、裁定執行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以受賄罪實施前三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九十九條之壹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不公正的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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