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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決定不執行兒童監護權的後果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判決生效後,壹方以另壹方拒絕將子女委托給他撫養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能否受理,各地不壹。有的法院認為,子女撫養權屬於人身性質,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的內容,法院不應受理該部分的強制執行申請;另壹方面,部分法院認為,此類案件實際上是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的義務,執行對象是行為,因此此類案件屬於法院執行的範圍。對於以上兩種意見,筆者傾向於後者。首先,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壹經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各方都應當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就會否定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使裁判文書成為壹紙空文,讓不積極履行的義務人逍遙法外,損害法律尊嚴。所以從壹開始就不受理這類案件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8條(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夫妻雙方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平等權利,都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義務。

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五十五條離婚後,父母壹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起訴。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父母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意隨對方生活,且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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