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老話:“拆10座廟,不如斷壹樁婚”。雖然現行法律賦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但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是以夫妻關系是否破裂,是否存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為依據的。之所以比較嚴格,主要是體現了法律對結婚和離婚的慎重態度。社會是由無數人組成的。
因此,在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解可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會判決準予離婚。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給堅持離婚的壹方壹個深思熟慮的機會,避免做出後悔的決定,給反對離婚的壹方壹個挽回的機會。這體現了法律和社會道德對婚姻的態度,是負責任的,是正確的。
婚姻關系中體現的雙方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也比較完善。比如,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或者壹方有法定贍養義務,需要醫療,另壹方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拒絕支付醫療費用的,離婚不予認定。對分割夫妻財產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既體現了維護當事人合法經濟利益的原則,又不將分割的夫妻財產與離婚捆綁在壹起,尊重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原則。
關於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在雙方決定離婚無法挽回的情況下,法律要求撫養權的歸屬必須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核心原則,並適當考慮雙方情感訴求等個人因素,這是相對公平公正的處理原則。
綜上所述,現有的法律,至少在婚姻法領域,在是否判決準予離婚、夫妻財產是否相同、債務是否相同、子女撫養權歸屬、探視權等方面都比較健全,能夠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以及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的重要功能。
2、人民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應以夫妻關系是否破裂為界限,確定夫妻關系是否破裂,應根據結婚情況、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綜合判斷。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1、32、33、34、35、36、37、38、39、40、41、42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