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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生效後可以上訴嗎?

法院判決生效後不得上訴。

判決生效後不得上訴。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中國的刑事和民事審判以二審和終審制度為基礎。刑事審判中,對判決提出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對裁定不服的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詳情如下:

1.民事審判中,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不服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在上訴或者抗訴期間沒有上訴或者抗訴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上訴期後未提起上訴,認為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進行;

4.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

5.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期間,不停止判決和裁定的執行。

刑事上訴的條件:

1,必須有符合條件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1)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作出的第壹審判決,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判決,按照第壹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作出的判決;

(2)可上訴裁定包括: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裁定、管轄權異議裁定、破產申請不予受理裁定和駁回破產申請裁定。

3.遵守法定上訴時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從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天起計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間從他們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2)例外: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上訴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裁定駁回申請。

綜上所述,上訴就是針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壹審判決、裁定,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是指上壹級人民法院(或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進行的案件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提起上訴的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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