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關於騰退房屋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壹般房屋在提交拍賣前應當騰退,未騰退的應當在拍賣結束後壹個月內騰退,最遲不得超過兩個月。當拍賣的涉案房屋為被執行人唯壹房屋時,法院會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以完成房屋騰退工作。如果拍賣後房子不能立即騰空,競買人需要容忍寬限期。
強制騰房的流程如下:
1,審查備案。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和有關法律文書後,應當審查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
2.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決定強制執行義務人時,應當先通知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予以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填寫行政執法證;確定實施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的,應當書面通知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4.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法依據;執行完畢後,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外國人民法院可以不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辦理其他手續,直接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的存款。
總結壹下,法院關於騰退房屋的相關法律規定是:壹般房屋在提交拍賣前應當騰退,未騰退的應當在拍賣結束後壹個月內騰退,最遲不得超過兩個月。當拍賣的涉案房屋為被執行人唯壹房屋時,法院會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以完成房屋騰退工作。如果拍賣後房子不能立即騰空,競買人需要容忍寬限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7條
被強制搬出房屋或土地的,由院長發出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應當將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被強制搬離房屋的財產,由人民法院送至指定地點,移交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