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認定該承諾函無效的因素有:
(1)是否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當事人作出的承諾是否是受脅迫的;
(3)當事人作出的承諾是否被欺騙;
(4)承諾內容是否違反法律;
(5)承諾內容是否侵害他人利益;
(6)承諾函的簽名是否由當事人簽署;
(7)承諾人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4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46條
行為人和相對人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153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54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二,如何處理無效合同
1,歸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根據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對方。因為無效合同自始無效,返還財產就是將當事人的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換句話說,誰擁有財產,就應該歸還給他。標的物已經消耗、毀損、滅失,或者已經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而無法返還的,可以通過賠償經濟損失的方式予以賠償;
2.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那麽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各自負責是指承擔各自過錯責任造成的損失,即雙方按照主次責任承擔各自的經濟損失份額,而不是各自承擔損失或者平分損失;
3.收回財產。對於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物應當返還國家。如果只有壹方是故意的,那麽故意方應當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物返還給對方;非故意的壹方從另壹方取得或者同意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同時,在追繳故意方的財產時,要註意保護無意方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說無意方的合法財產不能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