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八條法官的職責: (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單獨審判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
(二)依法辦理引渡和司法協助案件;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官對其職權範圍內審理的案件負責。
第九條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第十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秉公辦案,不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七)通過依法辦案解釋法律,增強法治觀念,促進法治社會建設;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壹條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壹)法官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調動、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三)法官履行職責應當享有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財產和住宅的安全受法律保護;
(五)提出申訴或控告;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