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十壹條?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非生活或者業務必需的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