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
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和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壹致的,應當提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定。
民事審判規則的法律基礎是民事訴訟法;行政判決適用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執行義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有能力履行特定行為義務。
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結果如何?
1,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判決被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3.判決被告在壹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4.判決被告履行付款義務;
5.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6.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7.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8、判決變更處罰數額的;
9.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
10,判決給予賠償。綜上所述,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要以事實為依據,妳需要證明事實的真實性,然後妳需要證據。事實不是所有人都知道的,需要證據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違法,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請求壹並審查該規範性文件。前款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包含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