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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程序

法律主觀性:

1.破產申請被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和有關證據材料後,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認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駁回裁定。人民法院通過拒絕受理破產申請,可以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申請損害債務人的商業信譽和其他合法權益,也可以防止債務人以破產為名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破產法》第12條規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人因相關證據不足被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在補充證據後重新申請破產。2.受理後駁回破產申請。因為受理破產案件時的實質審查是對表面事實的審查,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債務人實際上沒有破產原因的情況。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有機會通過進壹步審查證據、了解情況來確定表面事實的真實性。《破產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前,發現債務人不具有破產法第二條或者第七條第二款(債權人提出申請時)規定的破產原因的,可以駁回申請,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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