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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告知了聽證會臨時取消的原因。

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1.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需要補充調查或者提供補充證據的;

2、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調查核實的;

3.發現同案犯罪的遺漏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遺漏,需要補充、補充或者變更的,雖然不需要補充調查、提供補充證據;

4、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發表意見;

5、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檢驗的;

6.公訴人在開庭前出示、宣讀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被告人、辯護人必要的時間準備辯護;

7.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出示公訴人沒有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8、公訴人為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調查核實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1,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2、當事人暫時申請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偵查的。

根據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

3、因申請回避而不能受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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