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需要補充調查或者提供補充證據的;
2、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調查核實的;
3.發現同案犯罪的遺漏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遺漏,需要補充、補充或者變更的,雖然不需要補充調查、提供補充證據;
4、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發表意見;
5、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檢驗的;
6.公訴人在開庭前出示、宣讀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被告人、辯護人必要的時間準備辯護;
7.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出示公訴人沒有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8、公訴人為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調查核實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1,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2、當事人暫時申請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偵查的。
根據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
3、因申請回避而不能受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