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願
XXX,女,28歲,中專文化。本人從XXXX XX開始壹直在XXXX(原名XXXX分公司)工作(據說是XX勞務公司派遣的),同年6月165438+10月被XXXX辭退,沒有任何補償。
我於XX年再次到XXXX工作(據說是XX勞務公司派遣的),至今仍在XXXX工作。在過去三年的工作時間裏,我沒有社會保險(也就是五險)和其他福利待遇。我做著和別人壹樣的工作,花著壹樣的時間,得到的勞動報酬卻比別人少得多。妳也可以對比看看:
1,論資歷,三代子子孫孫為XX公司做了貢獻,這是千真萬確的,把青春都給了子子孫孫。三代人的剩余價值存放在XX公司。
2.說到貢獻,我破獲過很多大案要案。典型代表作品,斜井自動摘鉤,木場龍門吊,龍門吊,歷經多次搬遷,近30年的洗禮,依然發揮作用,經久不衰。
3.XXX同誌比她的身高高,是公司裏最高的女人。她就是XX公司所謂的“明星工人”勞務派遣工。與她的能力相比,她在舉行運動會時獲得了第壹名。這些也就壹般,但是縱向對比和橫向對比之後,還是很優秀的,名列前茅。可惜妳無法和某些人* *創造,* *進入或者* * *勝利。仍然是國家勞動法框架外的所謂“派遣工”。除了壹點點便宜的工資,沒有任何福利保障。我們註意到,有些人的兒子、女兒、媳婦也在XX公司上班,同在壹片藍天下,同在壹部勞動法下。我們想問壹個問題:為什麽?為什麽我們不能同工同酬,甚至少勞多得?
根據黨的章程、黨的先進性以及國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
(四)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
(五)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等法律法規,特別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
1,維護法律尊嚴,護法守法。避免違法。
2.我應得的社會保險費和福利待遇。
3、實行同工同酬,多勞多得的社會勞動分配原則。
4、希望有關部門盡快給出解決方案。
當時,XXX(代理人:XXX)
2010.XX.XX
(此索賠先發,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