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活動。以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信訪人。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辦理來信來訪,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以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提供便利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投訴人。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引發信訪的矛盾糾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壹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辦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人的通信地址、電子郵箱、投訴電話、接待信訪人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辦理進展和結果的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其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