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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職權主動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無效合同違背了法律和社會的利益,這就決定了國家應該主動介入無效合同。這種幹預主要表現在:合同糾紛訴至法院後,法院可以主動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因素,而不必等待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發現合同無效的,應當主動確認合同無效。

也就是說,確認合同無效是法院的權力。即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行使這壹權力。

最高人民法院1999《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最後依據。”

擴展數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合同或者其部分條款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註:壹方采取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壹般屬於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時,才是無效合同。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六)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合同條款。

(7)格式條款免除對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規定無效。

此外,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例外的是:純盈利的合同和符合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的合同不需要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法定代表人不合格,相對人有過失而訂立的合同無效;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的,該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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